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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1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莊訓城薛嘉珩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10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1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2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3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4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5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6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7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8號

                   105年度聲字第2019號

                   105年度聲字第2020號

                   105年度聲字第2021號

                   105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三十二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判例足參。且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並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同院著有二十七年抗字第四二三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所載各該事件之承審法官,枉法裁判、違法亂紀,有多件案件遭伊聲請迴避,然竟未依法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上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如附表所示系爭事件,已分別經各該事件承審法官於如附表各該事件「終結日期」欄所示期日裁定駁回而終結在案,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遲至一○五年八月十五日始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有聲請人提出之本件聲請狀內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既在上開裁定程序終結後提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不應准許;又聲請人亦未釋明各該事件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迴避之原因,揆諸首揭法條與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如附表系爭事件所示當事人以外之本件聲請人,就各該系爭事件並非當事人,對系爭各該事件承審法官審理各該系爭事件應否迴避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無聲請各該承審法官應否迴避之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民事裁判參照),所為迴避之聲請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件                      │聲請迴避事件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10號 │案號:104年度聲字第1955號 │承審法官│終結日期      │
│一  ├───┬─────────┼───┬─────────┼────┼───────┤
│    │聲請人│魏高明            │當事人│魏高明            │黃柄縉  │104年12月30日 │
│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暉  │              │
│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蕭涵勻  │              │
│    │      │魏陳秀芳          │      │魏陳秀芳          │        │              │
│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
│    │      │廖秀松            │      │廖秀松            │        │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11號 │案號:104年度聲字第1965號 │同上    │同上          │
│二  ├───┬─────────┼───┬─────────┤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同上              │        │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12號 │案號:104年度聲字第2053號 │同上    │同上          │
│三  ├───┬─────────┼───┬─────────┤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同上              │        │              │
├──┼───┴─────────┼───┴─────────┼────┼───────┤
│四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13號 │案號:104年度聲字第969號  │林春鈴  │105年5月23日  │
│至  │      至第2018號          │      至第974號           │葉雅婷  │              │
│九  ├───┬─────────┼───┬─────────┤林振芳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魏高明            │        │              │
│    │      │                  │      │魏陳秀芳          │        │              │
│    │      │                  │      │廖秀松            │        │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19號 │案號:104年度聲字第332號  │姜悌文  │105年5月25日  │
│十  ├───┬─────────┼───┬─────────┤林佑珊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魏高明            │徐淑芬  │              │
│    │      │                  │      │廖秀松            │        │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20號 │案號:104年度聲字第259號  │同上    │同上          │
│十一├───┬─────────┼───┬─────────┤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魏高明            │        │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21號 │案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20號│汪曉君  │105年7月22日  │
│十二├───┬─────────┼───┬─────────┤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魏高明            │        │              │
│    │      │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魏陳秀芳          │        │              │
│    │      │                  │      │廖秀松            │        │              │
├──┼───┴─────────┼───┴─────────┼────┼───────┤
│    │案號:105年度聲字第2022號 │案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21號│同上    │同上          │
│十三├───┬─────────┼───┬─────────┤        │              │
│    │聲請人│同上              │當事人│魏高明            │        │              │
│    │      │                  │      │廖秀松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1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