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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4號

確認辦理繼承登記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924號

原告
陳義元
原告
陳盻隆
原告
謝陳連子
原告
林陳秀鳳
原告
陳寶玉
原告
鄭志鴻
原告
鄭志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告
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順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
被告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辦理繼承登記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確認被告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拙石公司),對原告之「請求辦理繼承陳東木遺產土地,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繼承登記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亦無「訴訟經濟請求之法律關係」存在(本件卷第2 頁)。嗣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具狀追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被告,並變更上開聲明為:確認共同被告拙石公司、最高法院、司法院及臺北地院,與原告陳義元、陳盻隆、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鄭志鴻及鄭志勇等陳東木繼承人間,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請求及判決,係民事共同不法「侵權行為」(本件卷第172 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訴之變更前後之請求,均係原告與被告拙石公司間因系爭土地繼承登記請求之爭執所起,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則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而該條所稱「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原告主張:原告與拙石公司間前因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經臺北地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下稱前案)判決本件原告應就繼承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前案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被告拙石公司所提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69年度臺上字第2914號判決、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0649號第一廳研究意見,其中所謂的繼承登記請求權與訴訟經濟原則並無法律明文規定,而民法第759 條所明文禁止者,被上開司法解釋所無中生有之訴訟經濟原則給曲解,使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未繼承共有物分割,反變成合法、有權之分割。前案判決與上開司法解釋,違反三權分立,為越權、無權、違法、違憲之解釋與判決,前案判決與上開司法解釋既為臺北地院、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所做成,與拙石公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侵害原告依民法第759 條所得以保障之法益等語。並聲明:確認拙石公司、最高法院、司法院及臺北地院,與原告陳義元、陳盻隆、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鄭志鴻、鄭志勇等陳東木繼承人間,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請求及判決,係民事共同不法「侵權行為」。

四、經查:拙石公司請求原告應就繼承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 分之1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經前案判決准許等情,有前案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卷第26至43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全卷核閱無誤。則拙石公司前揭請求及前案判決所判准事項,既為前案審理事項,則其是否為民事共同不法侵權行為,縱經本件判決確認,也無從除去原告不安之狀態,且前案裁判亦毋須以本件請求確認標的成立與否為據,揆諸前開說明,無從認為原告於本件存有任何確認利益,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顯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辦理繼承登記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