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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

原告
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順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告
陳乾
被告
陳𦕎隆
被告
陳義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羿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告
謝陳連子
被告
林陳秀鳳
被告
陳寶玉
被告
高千惠
被告
高文祥
被告
高貴鳳
被告
高碧玉
被告
高豐文
被告
高靜慧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被告
處(共有人許建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複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告
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永泰
訴訟代理人
林秀貞
被告
陳金花
被告
魏兆琪
被告
陳美惠子
被告
張陳琴芳
被告
陳春玉
被告
陳金爐
被告
陳金連
被告
魏玉鳳
被告
魏愛珠
被告
魏國雄
被告
魏寶珠
被告
魏國祥
被告
陳圓
被告
陳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銘
被告
陳柏蒼
被告
張陳秋假
被告
孫陳美月
被告
張陳連嬌
被告
謝瓊秋
被告
王郁婷
被告
王子豪
被告
王國珍
被告
陳金箱
被告
陳文吉
被告
陳春義
被告
陳東榮
被告
陳春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景明
被告
高陳月女

      陳世雄

      陳世華

      陳世寶

      陳世福

      陳世貴

      官大瀛

      鄭嘉成(即鄭陳蘭之承受訴訟人)

      鄭志文(即鄭陳蘭之承受訴訟人)

      鄭志鴻(即鄭陳蘭之承受訴訟人)

      鄭志勇(即鄭陳蘭之承受訴訟人)

      張琦瑋(即鄭麗珍之承受訴訟人)

      張欣瑜(即鄭麗珍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鳳(即鄭麗珍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芬(即鄭麗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