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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7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黃莉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77號

聲請人
陳 義 元
聲請人
陳 𦕎 隆
聲請人
林陳秀鳳
聲請人
鄭 志 鴻
聲請人
陳 寶 玉
聲請人
謝陳連子
聲請人
鄭 志 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 瑞 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95號),及108年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民國 108年1月9日105年度重上字第798號裁定(下稱第 798號裁定)聲請再審,無非以:前訴訟程序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第二、三審裁判費,應以第一審判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判決(下稱第1179號判決)勝敗結果為準,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專指相對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無涉,原確定裁定不適用同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顯有錯誤;其理由與第1179號判決主文第2項及第3項亦顯有矛盾。又依同法第 238條規定,第二審裁判費係由地方法院核定,第 798號裁定核定及命補繳系爭事件第二、三審裁判費,與原確定裁定均訴外裁判,並適用法規錯誤,均應廢棄云云,為其論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按請求分割共有物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法院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應徵收之訴訟費用。至同法第78條、79條,則屬應徵收之訴訟費用,應由何造負擔及如何負擔之問題;同法第 238條屬裁定羈束力發生之規定,均不影響應徵收訴訟費用之計算。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原確定裁定以:相對人以聲請人等人為被告,訴請分割共有物,聲請人不服高院就系爭事件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第 798號裁定以共有土地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按相對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相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第二、三審裁判費,於法並無不合,另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因認聲請人對第 798號裁定之抗告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至聲請人其餘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及第 798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又按本件經第三審法院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僅得對第三審裁定為之。

聲請人對第798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就原確定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抗告部分,亦不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查原確定裁定於理由項下,認定聲請人之抗告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其抗告,原確定裁定於理由項下認定,而於主文諭示,依上說明,並無聲請人所指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聲請意旨,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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