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凌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俊禮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蕭彣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致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施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02,961元(按被上訴人於兩造間僱傭關係推定存續10年間之收入總數,即每月工資476,769元加勞工退休金9,000元,乘以120個月,合計58,292,280元,再加計NetApp公司股票518股於起訴時之價額410,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