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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翊升

      高敏慎

      簡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江珍美、泰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9,6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79,633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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