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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被告
黃琶琉(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俊凱(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韻伃(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韻瑾(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韻冰(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十一第643至65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113年3月12日繳費明細資料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2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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