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林煒宏即煒林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孟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孟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