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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訴人
林煒宏即煒林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孟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7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