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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82至210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李桂英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2至2100號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與聲請人有深仇大恨,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仗勢參與審理,習慣性吃案、包庇、枉法裁判、破壞我國憲政體制,故意違反憲法第24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第38條、第451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等規定甚明,爰依法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就附表編號所示事件,均已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前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此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裁定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遲至105年8月22日始具狀聲請各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因上開承審法官已因各該事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聲請迴避事件            │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    │    聲請人          │
│號│                        │    │        │            │                    │
├─┼────────────┼──┼────┼──────┼──────────┤
│1 │105年度聲字第497、653號 │聲請│黃柄縉  │105年7月25日│1.魏高明            │
│  │                        │法官│林欣苑  │            │2.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                        │迴避│陳琪媛  │            │3.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4.魏陳秀芳          │
│  │                        │    │        │            │5.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                        │    │        │            │6.廖秀松            │
├─┼────────────┼──┼────┼──────┼──────────┤
│2 │105年度聲字第499號      │同上│同上    │105年7月25日│同編號1             │
│  │105年度聲字第661號      │    │        │            │                    │
├─┼────────────┼──┼────┼──────┼──────────┤
│3 │105年度聲字第598號      │同上│同上    │105年7月25日│同編號1             │
│  │105年度聲字第599號      │    │        │            │                    │
├─┼────────────┼──┼────┼──────┼──────────┤
│4 │105年度聲字第1529號     │同上│黃明發  │105年7月20日│同編號1             │
│  │                        │    │劉素如  │            │                    │
│  │                        │    │楊雅清  │            │                    │
├─┼────────────┼──┼────┼──────┼──────────┤
│5 │105年度聲字第1536至1538 │同上│黃明發  │105年7月18日│魏高明              │
│  │號                      │    │汪曉君  │            │廖秀松              │
│  │                        │    │陳君鳳  │            │                    │
├─┼────────────┼──┼────┼──────┼──────────┤
│6 │105年度聲字第1557至1558 │同上│黃明發  │105年7月25日│同編號1             │
│  │號                      │    │宋雲淳  │            │                    │
│  │                        │    │湯千慧  │            │                    │
├─┼────────────┼──┼────┼──────┼──────────┤
│7 │105年度聲字第1593號至159│同上│黃柄縉  │105年7月25日│魏高明              │
│  │5號                     │    │郭銘禮  │            │廖秀松              │
│  │                        │    │宣玉華  │            │                    │
├─┼────────────┼──┼────┼──────┼──────────┤
│8 │105年度聲字第1596至1597 │同上│黃明發  │105年7月20日│同編號1             │
│  │號                      │    │劉素如  │            │                    │
│  │                        │    │楊雅清  │            │                    │
├─┼────────────┼──┼────┼──────┼──────────┤
│9 │105年度聲字第1605號     │同上│黃柄縉  │105年7月25日│同編號1             │
│  │                        │    │蕭涵勻  │            │                    │
│  │                        │    │吳佳樺  │            │                    │
├─┼────────────┼──┼────┼──────┼──────────┤
│10│105年度聲字第1624號     │同上│蘇嘉豐  │105年7月25日│同編號1             │
│  │                        │    │李家慧  │            │                    │
│  │                        │    │詹慶堂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82至2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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