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志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