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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香港商凌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俊禮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致宇律師
被上訴人
施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02,961元(按被上訴人於兩造間僱傭關係推定存續10年間之收入總數,即每月工資476,769元加勞工退休金9,000元,乘以120個月,合計58,292,280元,再加計NetApp公司股票518股於起訴時之價額410,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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