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43號
- 原告
-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雖於105年3月7日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其聲請法官迴避僅陳稱法官「故意隱匿案內被告大名」,並未釋明法官應迴避之事實為何,本院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且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無停止訴訟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