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真
- 被告
- 王志高
王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092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6年3月24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原告於同年4月10日收受該裁定在案,有上述案卷可稽。
三、原告於上開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