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9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092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王志高等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因之前於101年8月遭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登記,無法對外收受捐款,雖有不動產,但因刻正進行清算程序而不得處分,且無法提領帳戶之款項。再者,前為處理假債權之糾紛,已繳納訴訟費上百萬元,現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廢止設立許可函、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等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抗告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廢止設立許可函 (見本院卷第8頁)要僅證明其現在進行清算程序,無法證明其已臻於無資力狀態。至卷附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胡素真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見本院卷第11頁),因抗告人係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之法人,為多數財產結合之財產組織體,無從執其法定代理人個人資力情形據以認定其有無資力。此外,抗告人並未就無資力及缺乏經濟上信用,提出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