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翊升
高敏慎
簡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江珍美、泰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9,6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79,633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