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2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黃琶琉(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俊凱(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韻伃(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韻瑾(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韻冰(即黃正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十一第643至65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113年3月12日繳費明細資料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