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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明珠

      楊和廉

      楊欽蘭

      楊欽香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危桂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危桂英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起訴請求不當得利,經本院104年度店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在案,茲就同一債權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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