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4號
- 原告
- 旭達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若晶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告
-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李曙光
- 被告
-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YEH YU TAI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是否應就承運貨物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AL CO . , LTD . )是否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KANWAY LINECOMPANY LIMITED 對原告連帶負責,均應以本院106 年度海商字第23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本院106 年度海商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107 年9 月26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業經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