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志超
- 即被告
- 張豔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3 萬3590元(即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35萬105 元,以起訴時民國106 年9 月11日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4.666 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