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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許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6年度金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金龍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許金龍連帶給付如附表C-1、C-2、D-1區段三所示授權投資人,如各表「本院認定賠償金額」欄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245,978,459元】,合計超過1,000,000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原判決關於命許金龍連帶給付如附表B-1、B-2、C-1、C-2、D-1區段二、D-1區段三所示之授權投資人,如各表「本院認定賠償金額」欄之金額【合計2,844,728,884元】,合計超過1,000,000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㈢原判決關於命許金龍連帶給付如附表G-1、G-2所示之授權投資人,如各表「本院認定賠償金額」欄之金額【合計108,521,511元】,合計超過1,000,000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㈣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196,228,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275,677元,未據上訴人許金龍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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