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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7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73號

原告
蘇進法
原告
陸玉琴
原告
曾明華
原告
黃慧卿
原告
陳忠本
原告
簡美姈
原告
楊秀涐
原告
吳泳叡
原告
李采芬
原告
宋玉玲
原告
王列忠
原告
李明基
原告
凃麗如
原告
郭匯經
原告
王台金
原告
吳德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之共同訴訟被告之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時,僅共同侵權行為地之法院有共同管轄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之公務所所在地法院,前二者為本院、後者則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非同一法院,惟原告起訴係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有起訴狀在卷為證,而該項國家賠償責任本質屬侵權行為責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第15條第1項規定,僅侵權行為地法院有共同管轄權,而因全體被告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均在新北市八里區八仙樂園,此有卷附監察院調查報告貳、調查意見謂:104年6月27日晚間8時32分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之八仙樂園發生塵爆意外等語為證(本院卷第120頁),故新北市八里區始係全體被告之「共同」侵權行為地,因新北市八里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區域,依首揭規定,士林地院就本件始有管轄權,本院並無管轄權。至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云云,顯忽略同法第24條但書明文規定,於法無由,無足憑採,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本件予士林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7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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