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志明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所表彰之經濟利益,因該信託尚未結算分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上訴利益核為165萬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