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志明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所表彰之經濟利益,因該信託尚未結算分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上訴利益核為165萬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