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2號
- 原告
- ICHIYA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SHINJI YAMAMOTO
- 訴訟代理人
- 曹志仁律師
- 被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逸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