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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文毓石珉千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4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惟按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是法律即已擬制規定當事人聲明不服時之抗告及異議之法律效果,無庸當事人再於提出抗告或異議為選擇主張。經查,本件抗告人於107年8月29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其中就聲明異議之部分,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即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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