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75號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勁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魁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娟因107年訴字第3875號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財產權訴訟,無法以金錢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