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
抗告人即
- 被告
- 莊采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湘萍間因107年訴字第42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湘萍間因107年訴字第42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