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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

抗告人即

被告
莊采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湘萍間因107年訴字第42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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