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