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勁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魁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娟因107年訴字第3875號確認契約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財產權訴訟,無法以金錢估算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