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31號
- 上訴人
- 常國俊
- 被上訴人
-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盧紹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4月28日所召開10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㈠第1、5項決議無效,備位聲明為請求撤銷上揭二項決議,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且先、備位請求具有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先位備位均相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