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蔡金伶

      高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亨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