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訴訟代理人
- 蔡金伶
高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亨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