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冠瑛 蔡金伶 黃珮恩 被 告 鄭錦鳳 訴訟代理人 張富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澤裕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柏亨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32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現已上訴至最高法院)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 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起訴主張:被告鄭錦鳳、陳澤裕、陳柏亨(以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07年2月間,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推由鄭錦鳳謊稱:陳柏亨欲以其所有之附表一所示房地向上海商銀貸款云云,接洽行員陳紹琦前往附表一所示房地進行估價,並由鄭錦鳳陪同陳柏亨親自辦理貸款簽約、開戶對保等程序,陳柏亨遂親自簽署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切結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設定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抵押權,向上海商銀申貸新臺幣(下同)①4,860,000元、②100,000元、③4,400,000元等 3筆共9,360,000元之貸款(其中②、③共4,500,000元部分下 稱系爭債權),經上海商銀撥款後,陳柏亨均正常還款繳息。嗣陳柏亨於107年12月間拒絕償還貸款,並突然起訴主張 系爭債權不存在,否認其曾親自簽署貸款文件之事實。因附表一所示房地是陳柏亨自祖父母處所受贈,平時均由其父親陳澤裕、母親鄭錦鳳管理,而陳澤裕、鄭錦鳳雖已於92年間離婚,平時仍同居共財,可見上開詐貸行為係陳澤裕、鄭錦鳳、陳柏亨共同為之。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79條規定起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先為最低額聲明,請求陳澤裕、鄭錦鳳、陳柏亨連 帶賠償上海商銀因陳柏亨未全額清償系爭債權所受損害至少4,665,708元本息等語。 ㈡陳柏亨則提起反訴,主張:上海商銀、陳紹琦於辦理貸款時,違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之作業流程、以及內部作業程序,於核貸金額未確定前,即將貸款之申請文件交由陳柏亨填寫簽名,嗣後又未切實對保,導致鄭錦鳳得以在未得陳柏亨之同意下,擅自於申請文件上填寫貸款金額,增加貸款之額度,使陳柏亨額外負擔如系爭債權所示之4,500,000元債務,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第185條規定,請求上海商銀賠償4,500,000元本息等語。三、上開本訴、反訴請求有無理由,均取決於系爭債權之存否。查陳柏亨曾另訴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07年 度訴字第4705號判決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臺灣高等法院則以108年度上字第113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陳柏亨 之訴,案經上訴於最高法院,現今尚未分案(下稱另案,見本院卷第313-323、479-493頁)。為免重覆調查之弊、裁判兩歧之虞,本件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應裁定停止訴訟。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榮星段 五 202 149 4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1 651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 層樓房 第3 層,86.54 平方公尺 無 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3 樓 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 編號 系爭房地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內容 備註 1 次序1 ⑴登記日期:107年2月9日 ⑵收件字號:中山字第033370號 ⑶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⑷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 ⑸債權範圍:全部 ⑹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2月8日 ⑺權利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次序2 ⑴登記日期:107年2月9日 ⑵收件字號:中山字第033380號 ⑶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⑷擔保債權總金額:540萬元 ⑸債權範圍:全部 ⑹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2月8日 ⑺權利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次序3 ⑴登記日期:107年7月10日 ⑵收件字號:中山字第140730號 ⑶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⑷擔保債權總金額:145萬元 ⑸債權範圍:全部 ⑹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8年7月8日 ⑺權利人:孫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