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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 原告
    李玫瑩
  • 被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李玫瑩 程莉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洪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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