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李玫瑩 程莉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洪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