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原告
李玫瑩
原告
程莉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洪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