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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原告
李玫瑩
原告
程莉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洪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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