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
- 原告
- 李玫瑩
- 原告
- 程莉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仲豪律師
- 被告
-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訴訟代理人
- 洪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