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2萬8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