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94號
- 上訴人
-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 被上訴人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 訴訟代理人
-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但經原第一審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無庸再命補正,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萬5,476元(本院卷第23頁),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卷第25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足憑。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原審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1至75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