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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上訴人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被上訴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但經原第一審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無庸再命補正,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萬5,476元(本院卷第23頁),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卷第25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足憑。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原審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1至75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9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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