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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文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學敏 寄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0元( 計算式:29,820,000 元-9,500,000元=20,3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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