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文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學敏 寄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0元( 計算式:29,820,000 元-9,500,000元=20,3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