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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號

原告
溫昭蔭
被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阿昆
代理人
王福興
法定代理人
鄭永銘
法定代理人
錢家駿
被告
蘇美華

      黃政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阿昆、王福興、鄭永銘、錢家駿為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定。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 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再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才霸公司)業於本院裁判送達後之民國107年3月23日經臺北市商業處以北市商二字第10731128200 號函命令解散,其公司章程未另有關於清算人之規定,亦未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有臺北市商業處函、被告才霸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章程、基本資料查詢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36、38頁),依上說明,被告才霸公司於經命令解散後,應由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全體董事游阿昆、王福興、鄭永銘、錢家駿為法定代理人。惟兩造及游阿昆、王福興、鄭永銘、錢家駿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才霸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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