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民國 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9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