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8VIC GLOBAL PT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TEO PUAY LIN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修禾
高晨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5,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