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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維斌

上訴人
即原告
8VIC GLOBAL P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修禾

高晨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5,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0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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