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庭瑋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84,173元,及其中1,550,000元自民國10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6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173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