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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5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庭瑋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84,173元,及其中1,550,000元自民國10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6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184,173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5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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