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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民國 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9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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