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被告
賴碧珍

上列被告與原告翁愛珠、李進義、李秀琴、李樹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935號裁定對上訴人即被告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前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3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上開判決業於108年1月10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被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4年10月1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82,485元,是被告所暫免徵收之第二、三審裁判費均為376,908元,合計為753,816元(計算式:376,908+376,908=753,816),應由被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3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