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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李子寧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救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無資力之人,原審稱抗告人未能供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無資力,抗告人卻有附上他院裁定以釋明無資力,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抗告人提出本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釋明其無資力,復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抗告人於105至107年度無所得收入,復無其他財產,堪認抗告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抗告人本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係屬有據,應予准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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