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行政院
- 法定代理人
- 蘇貞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救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無資力之人,原審稱抗告人未能供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無資力,抗告人卻有附上他院裁定以釋明無資力,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抗告人提出本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釋明其無資力,復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抗告人於105至107年度無所得收入,復無其他財產,堪認抗告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抗告人本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係屬有據,應予准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