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宏航
- 法定代理人
- 郭平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對
- 訴訟代理人
- 曾豐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秀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五第377至379頁),雖反訴原告曾就反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778號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475號裁定抗告駁回,反訴原告復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0年3月11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存卷可稽,反訴原告自應依上開補費裁定繳納反訴裁判費。然被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可參(本院卷五第391至394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