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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聲請人
樓俊瑋
相對人
江長瓏
相對人
涂修齊
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三、㈡第二十三行至第二十六行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三、㈡第23行至第26行   據樓俊瑋到庭陳稱:新威皇公司就是經營「春陽茶事」這個茶飲店,沒有其他事業,這個茶飲店現在已經結束營業了,因為已經虧損兩年,伊沒有意願繼續經營等語 據樓俊瑋到庭陳稱:據我所知「春陽茶事」目前沒有營業了,新威皇公司確實就是經營這家茶飲店,我沒有意願繼續經營等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解散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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