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09號
再審聲請人 馮勢棠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
二、聲請人前對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7833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停止執行之訴,經本院以停止執行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案列: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19號,即原裁定),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事由,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