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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侯州燕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呂宗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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