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州燕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呂宗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