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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陳家良

吳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029元(計算式:1,411,631元+1,911,398元=3,323,02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特休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983元(計算式:50,950元-《50,950元÷3×2》=16,9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