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樓俊瑋、江長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樓俊瑋 相 對 人 江長瓏 涂修齊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三、㈡第二十三行至第二十六行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三、㈡第23行至第26行 據樓俊瑋到庭陳稱:新威皇公司就是經營「春陽茶事」這個茶飲店,沒有其他事業,這個茶飲店現在已經結束營業了,因為已經虧損兩年,伊沒有意願繼續經營等語 據樓俊瑋到庭陳稱:據我所知「春陽茶事」目前沒有營業了,新威皇公司確實就是經營這家茶飲店,我沒有意願繼續經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