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樓俊瑋
- 相對人
- 江長瓏
- 相對人
- 涂修齊
- 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三、㈡第二十三行至第二十六行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三、㈡第23行至第26行 據樓俊瑋到庭陳稱:新威皇公司就是經營「春陽茶事」這個茶飲店,沒有其他事業,這個茶飲店現在已經結束營業了,因為已經虧損兩年,伊沒有意願繼續經營等語 據樓俊瑋到庭陳稱:據我所知「春陽茶事」目前沒有營業了,新威皇公司確實就是經營這家茶飲店,我沒有意願繼續經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