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而言。支付不能,則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此所謂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且不以對全部債權人停止支付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99號、76年度台抗字第439號民事裁定參照)。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倘已釋明其債務存在及停止支付,即為已足,無須再為證明債務係屬真正,受聲請之法院即應予以調查。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於民國99年10月成立,目標生產高品質太陽能級多晶矽。後因太陽能製造產業低迷,太陽能多晶矽價格持續下探,導致建廠工程被迫延緩。聲請人雖於106年7月全面復工、108年2月量產,惟太陽能級產品價格低於成本致無法量產,聲請人遂轉型生產半導體級多晶矽,並於108年6月產出符合半導體等級產品,並通過下游客戶初步品質認證。然半導體產業驗證程序冗長,正式供貨前仍需足夠資金維繫公司運作,致聲請人自108年2月起缺乏營運資金,雖發起增資尋求投資人資金挹注未果。是以,聲請人帳面資金日漸短缺,並參聲請人109年2月29日自結之資產負債表可知,帳上流動資產僅剩餘新臺幣(下同)3億3,475萬4,000 元,惟流動負債已高達108 億6,334 萬7,000 元,包含尚欠繳之臺電電費、員工勞健保費、員工勞退提撥,並已欠發員工薪資達2 個月。況查,109 年2 月25日屆期之銀行利息1,333 萬8,802 元、同年2 月26日屆期之支票664 萬元均無法支付,另有債權人於同年2 月25日以債權金額154 萬3,000 元,就本公司部分資產進行動產查封之強制執行事宜。惟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固定資產均設定抵押權、質權或信託登記,已無可供償還之流動資產,確已無清償能力。基上,聲請人顯已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可預見其已達一般且持續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況。且聲請人已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停止支付行為,依法即推定為不能清償。是聲請人顯已構成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之破產事由;董事會遂於109 年2 月26日一致決議,依破產法第58條、公司法第211條第2 項之規定,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107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108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聲請人公司近3年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虧撥補表、109年2月29日更新財產狀況說明書、109年4月6日更新債權人清冊、109年4月6日更新債務人清冊、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IAS16)、聲請人公司所涉訴訟、強制執行案件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3月10日函文、台灣電力公司109年2月21日函文、台灣自來水公司109年3月19日函文、聲請人公司109年2月26日重訊公告、聲請人公司109 年2 月26日董事會議事錄附件三等見資料為憑。聲請人所提109 年2 月29日自結之總資產為191 億5,542 萬4,000元、總負債為119 億7,437 萬元,總資產固大於總負債,惟聲請破產之實質要件除「債務超過」外,尚包含「不能清償」及「停止支付」情形,本件聲請人之流動資產僅為3 億3,475 萬4,000 元、流動負債則為108 億6,334 萬7,000 元,其遠低於流動負債,又依聲請人近3 年虧損撥補表,105年稅後純損為4 億8,509萬9,123元、106 年稅後純損為3 億7,400 萬812 元、107 年稅後純損為15億6,574 萬3,876 元,連年均鉅額虧損,業無盈餘收入清償累計債務。再依附件30所示:聲請人目前因積欠款項已涉訟案件債權人已達8 位,遭請求金額累計2,518 萬8,943 元;又遭金口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再經麒鎮實業有限公司假扣押,債權金額為1,653 萬6,589 元;另遭40位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債務金額為102 億4,366 萬998 元,其中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債權額100 億47萬8,149 元之支付命令更已確定,茲經本院查詢本院分案記錄、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核確無誤。綜觀上情,聲請人營收均為負債,無資力清償債務,且短短一年內涉訟債務對象(包含調解、訴訟、支付命令、假扣押、強制執行)高達50餘人,積欠債務金額累計100 億餘元,堪認聲請人支付不能且已有停止支付之情形,揆諸前揭意旨,屬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另查,聲請人存款金額合計624,609 元、固定資產(廠房設備)依聲請人自估(已折舊)價值總計176 億5,806萬1296元、應收取債權4628萬5116元;積欠稅款124 萬7,47元、勞工工資6,739萬8,851元、資遣費3,548萬5,767元。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