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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09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何佳蓉

再審聲請人 馮勢棠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

二、聲請人前對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7833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停止執行之訴,經本院以停止執行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案列: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19號,即原裁定),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事由,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0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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